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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二 章 輸入藥品查驗 ( 109年07月07日)
第 3 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口同意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