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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三 章 輸入中藥材查驗 ( 109年07月07日)
第 9 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發現有未依第六條規定標示之情形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