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