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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7日)
第 23 條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業務時,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附表二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三,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