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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 102年08月08日)
第 7 條
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

代理輸入之藥商應於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