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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 102年08月08日)
第 9 條
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或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者,藥商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