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0日)
第 16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
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四、回收藥品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
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