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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0日)
第 7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藥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字號。
二、規格、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