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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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 105年03月02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案件時,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接受診斷、檢驗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