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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5年06月06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及其人力培育、研究與設備所需經費之補助,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前項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