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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5年06月06日)
第 3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