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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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5年06月06日)
第 4 條
前條機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辦理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人力培育、研究或學術交流,顯有成效。
二、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及病友關懷,績效卓著。
三、積極協助或照護罕見疾病病人,著有功績。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之防治工作有重大貢獻。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牌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