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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5年06月06日)
第 6 條
申請補助者,應擬具計畫書,載明經費項目及金額。

依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用。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罕見疾病防治之專用設備購置費用。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主辦學術交流之會議場地費、學者專家出席相關費用及臨時工資之費用。
四、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之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