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年09月02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心理支持服務事項:
一、疾病適應之增進。
二、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
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
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
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
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