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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年09月02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
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
二、生育之諮詢。
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