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年09月02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照護諮詢事項:
一、醫療補助之資訊。
二、取得特殊營養食品之資訊。
三、緊急需用藥物之資訊。
四、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國際醫療合作之資訊。
五、國內檢驗服務之資訊。
六、維持生命所需居家醫療照護器材之資訊。
七、社會福利及有關民間團體之資訊。
八、其他必要之照護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