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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年09月02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時,除網路資訊查詢服務外,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