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