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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 108年06月28日)
第 3 條
前條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