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8日)
第 11 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
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