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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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8日)
第 7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所定義務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