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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22日)
第 3 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