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 108年05月22日)
第 3 條
前條通報,應包括下列事項或文件、資料:
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

前項通報內容有缺漏並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