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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2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開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三、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五、回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