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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2日)
第 7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販賣業者;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三日內通知。

前項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回收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方式與回收品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七、販賣業者其他應配合之事項。

前二項販賣業者,指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供應對象。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記錄第一項通知之事項、通知人、受通知人、時間及方式,並保存紀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