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2日)
第 8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將回收作業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

回收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產品製造或輸入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
六、販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其個別之銷售數量。
七、回收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八、預定完成回收日期。
九、通知販賣業者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回收作業計畫書內容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