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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23日)
第 7 條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保全計畫,報食品藥物署備查,並落實執行。

前項保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作業與儲存場所之進出管制及監視錄影措施。
二、管制藥品移轉程序。
三、管制藥品之作業與儲存場所之垃圾處理,及管制藥品回收作業程序。
四、置二十四小時駐廠警衛(保全)人員,並訂定工作守則,其內容如下:
(一)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人員確認、登記與必要之檢查。
(二)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情事或警報發報時,應立即向受託藥商指定人員報告,並至現場處理;其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全業簽訂警民聯防支援協定或保全協議。
六、發現人員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或發生危安事故時,立即通報警衛室及廠區負責人,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及食品藥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