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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 108年05月28日)
第 8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
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