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 108年05月28日)
第 9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