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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 108年05月28日)
第 13 條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

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