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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 108年05月28日)
第 14 條
第四條、第五條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其經查驗登記核定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之電子檔,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