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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 108年05月28日)
第 17 條
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未繳納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