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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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 108年05月28日)
第 21 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