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 108年05月28日)
第 8 條
第五條第五款成分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主成分、防腐劑、色素或其他成分之名稱、含量。

前項第二款成分名稱,應以國際化粧品成分命名標準(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ofCosmeticIngredients,簡稱INCI),或一般英文化學名稱表示;其含量,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表示(即以W/W%或W/V%表示),但無限量規定之其他成分或色素,得以適當量標示。

成分表,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為出產國政府機關出具,或經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者,得免經駐外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