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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 108年05月28日)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

第 24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