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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4 條
前條登錄之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產品登錄號碼。
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前項登錄,應以中文、英文、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