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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
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