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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