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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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第二條第一項文件、資料,或其他文書、圖畫、消息、相貌及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