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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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