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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
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