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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