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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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7 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