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9 條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