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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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
( 108年08月05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