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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08年08月05日)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受託者提供業務文件、資料,並至受託者營業場所進行不定期查核。

受託者對於前項通知、提供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