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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三 章 廠房及設施 ( 108年08月13日)
第 15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足夠、乾淨及便利使用之清洗與衛廁設施,並與生產區域區別。必要時,應提供足夠之淋浴及更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