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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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八 章 品質管制實驗室
( 108年08月13日)
第 51 條
前條第二項抽樣及測試,應使用明確、適當且可行之試驗方法。
前條第二項允收基準,由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種類、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