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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八 章 品質管制實驗室 ( 108年08月13日)
第 53 條
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非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
二、依前款調查,經認定有無偏差後,作出前條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