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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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八 章 品質管制實驗室
( 108年08月13日)
第 54 條
試劑、溶液、參考標準品及培養基,應至少載有名稱及開封日期之識別資訊;必要時,並應記載力價或濃度、儲存條件、有效日期、製備人員姓名或簽名。